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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工作,防范和消除常用加热设备安全隐患,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主要包括四类:一是烘箱及电阻炉(马弗炉)等;二是明火电炉;三是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浴锅;四是电磁炉、电烙铁、电吹风、热风枪、电热水壶、微波炉、高压锅等其他加热设备。
第二条 各实验室及实验人员须增强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对加热设备的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加热设备的安全状况,杜绝违规操作。
第三条 有加热设备的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
第四条 有加热设备的实验室应充分考虑用电安全,对于意外停电可能造成的危险应充分考虑并加以防范。
第五条 加热设备使用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
第六条 使用加热设备前,使用人须向实验室提交设备使用申请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加热设备在运行状态下必须有人值守,严禁加热设备无人监管运行,设备使用人在值守期间做好设备运行状态等记录。各实验室可根据加热设备类型和风险程度制定具体的值守细则。
第八条 在发生异常情况或事故时,使用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加热设备,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九条 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应定期维保。
第十条 对于超过使用年限或虽在使用年限内但已损坏无法修复的加热设备应及时报废。
第二章 烘箱及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烘箱及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干燥且无易燃物的地方,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性化学品以及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也不能放置冰箱、气体钢瓶等设备,且不得堆放杂物。为保证通风,烘箱的进风口和出风口位置应保持通畅,热风出口及上方应避免任何形式的布线。同时,应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旁的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设备旁的醒目位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加热设备的使用应遵循“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且只能由申请人员操作。在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确保其能正确使用。使用中的烘箱、电阻炉必须张贴使用人的信息牌,包括使用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应在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段使用,且使用人应在设备运行期间加强巡查,巡查间隔不应超过30分钟,每次巡查均应做好巡查登记。
第十四条 未经申请,严禁在非工作时段使用加热设备,特殊情况下,使用人需至少提前一天向设备管理员申请并办理应急使用相关手续。加热设备如在非工作时段使用,须安排专人全程值守,确保不脱岗,严禁无人监管运行。
第十五条 使用烘箱等加热设备前,需提前一天报备烘干材料及烘干时间。烘箱内物品的放置应避免过挤,以免影响热风循环,造成温度不均或引发其他安全隐患。同时,不宜将过重的物品放入箱内。
第十六条 在加热设备中放置物品时,严禁遮挡或碰撞测温元件。严禁将塑料制品、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置于普通烘箱中加热,以免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
第十七条 使用电阻炉时,试样应放置在炉膛中间,且需摆放整齐,切勿乱放。禁止向炉膛内灌注任何液体,不得向炉膛内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也不得将沾有水和油的试样放入炉膛,同时不得用沾有水和油的夹子装取试样。使用电阻炉时,切勿超过其设定的最高温度,且炉门的开启时间应尽量缩短,以延长电炉的使用寿命。
第十八条 应保持设备内部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在泄压盖或散热板等附近不得放置任何物品,注意其容易发生危险的范围内人员和其他物品的安全。
第十九条 烘箱、电阻炉等设备严禁使用接线板供电。装取试样时,必须切断电源,以防触电。要佩戴专用手套,以防烫伤。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必须由专业人员定期对烘箱及电阻炉等加热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 明火电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土木学科实验大楼内使用明火电炉。经充分论证、审批通过后,申请使用人可在学科实验大楼外指定区域或指定实验室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室外使用明火电炉前,使用人必须开展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交应急使用申请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明火电炉的实验室,必须在使用场所配备符合规定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沙桶(箱)等。
第二十四条 明火电炉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人操作。
第二十五条 明火电炉使用区域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易燃杂物。周围环境通风不良或易燃物未移除前,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二十六条 明火电炉责任人应定期对电炉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电线是否老化、插头是否松动、温度控制器是否正常等,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二十七条 明火电炉运行期间必须由专人全程值守,严禁无人监管运行。
第四章 加热浴锅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检查加热浴锅的安全性,确保无漏电等安全隐患后,再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
第二十九条 在加热浴锅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包含“禁止触摸”“防止烫伤”等内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安装防护网、防护栏等。
第三十条 禁止在加热浴锅运行时,将身体任何部位贴近内胆、板盖等部件,以防止被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以防止发生爆炸等危险。
第三十一条 加热浴锅使用完毕后,应注意设备是否有自动降温功能,等待浴锅冷却至安全温度,再切断电源并拔掉电源插头,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要定期对浴锅进行清洗和维护,以防止生锈和介质泄漏或漏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换介质,如较长时间停用,应妥善处理浴锅中的介质。
第三十三条 加热浴锅应在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段使用,且使用人应在设备运行期间加强巡查,巡查间隔不应超过30分钟,每次巡查均应做好巡查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未经申请,严禁在非工作时段使用加热浴锅,特殊情况下,使用人需至少提前一天向设备管理员申请并办理应急使用相关手续。加热浴锅如在非工作时段使用,须安排专人全程值守,确保不脱岗,严禁无人监管运行。
第五章 其他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禁使用电磁炉加热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密封容器或带有金属边的容器,以免加热时产生火花或爆炸。使用电磁炉加热液体时,应确保液体不超过容器的三分之二,避免液体在加热过程中沸腾外溢,造成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 通电的电烙铁不使用时,应将其摆放在专用的烙铁架上,避免烙铁头与易燃物品接触,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使用前应检查电烙铁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三十七条 各种加热设备,如电磁炉、电烙铁、电吹风、热风枪、电热水壶、微波炉、高压锅等,使用时应保持安全距离。不要在高温状态下长时间放置,使用完毕后立即切断电源并拔掉插头。
第三十八条 禁止将刚使用完毕的电吹风、热风枪、电烙铁等立即收纳起来,应将其搁置在室温环境下的安全场所或专用支架上,待其冷却后再进行收存,避免因温度过高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十九条 加热设备应在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段使用,严禁设备无人监管运行。非工作时段使用加热设备,使用人需提前向设备管理员申请并办理应急使用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因使用人违反校院管理制度或违规操作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参照《好色TV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好色TV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